蘇州市吳中區醫藥行業商會章程
作者:來源: 點擊數: 484發布時間:2021年11月16日
(修訂稿,2019年4月15日蘇州市吳中區醫藥行業商會四屆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蘇州市吳中區醫藥行業商會,英文譯名為:Suzhou City Wuzhong District Pharmaceutical Profess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 蘇州市吳中區醫藥行業商會是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江蘇省工商業聯合會同業公會組織通則》的有關規定組建,是蘇州市吳中區醫藥行業同業企業、其他相關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自愿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行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根據國家發展醫藥產業的方針和政策,履行行業服務、自律、代表和協調職能,為企業服務,完成政府授權委托的行業管理工作,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系,引導本區醫藥企業實行規范化管理,提高市場競爭力,促進本區醫藥行業共同發展。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蘇州市吳中區工商業聯合會,登記主管機關是蘇州市吳中區民政局。本會同時接受吳中區工商業聯合會、吳中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范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在江蘇省蘇州市吳中西路36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成為黨和政府聯系會員的橋梁和紐帶,當好政府管理醫藥行業的助手;
(二)引導會員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信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愛國、敬業、誠信、守法、奉獻,爭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優秀建設者;
(三)組織會員之間開展交流和合作,促進會員企業健康發展;
(四)為會員提供各種服務,加強政策宣傳指導,幫助會員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幫助會員企業做好業內從業人員的技能培訓及其管理工作;
(五)教育會員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本會章程和行業自律協會公約,促進行業自律,倡導公平正當有序競爭;
(六)代表并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協調會員之間的關系;
(七)通過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托,開展本行業的統計、行業調查、行業評比、發布行業信息、公信證明、行業準入資格資質審核等工作;
(八)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幫助開拓國內外市場,推進會員與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及各省、市醫藥行業界的交流和合作;
(九)組織會員參與公益活動,積極履行社會責任;
(十)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其他工作;
(十一)完成吳中區工商業聯合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有關部門批準方可開展的活動,依法經過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蘇州市吳中區醫藥行業商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業務(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四)愿意履行本會章程規定的會員義務;
(五)在本區取得營業執照的醫藥企業和與醫藥行業相關的經濟組織、社會組織;與醫藥行業相關的本市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在本區設有分支機構、連續營業6個月以上的非本區登記的醫藥企業或者與醫藥行業相關的經濟組織。
本會實行會員入會自愿和退會自由的原則。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本會可決定停止或取消其會籍。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入會通知書》及會員單位牌。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本會舉辦各種活動的權利;
(三)有請求幫助解決問題的權利和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和各項活動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行業的共同利益,加強行業自律;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牌(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不履行會員義務,無正當理由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法及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審議監事(監事會)工作報告;
(六)決定本會的工作任務;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且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有特殊情況,也可采用通訊或網絡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有特殊情況,也可采用通訊或網絡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三十條 本會常設工作機構為秘書處,秘書長是本會的專職管理人員。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監事,監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根據本會發展情況可以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本會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 監事(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四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名譽職務,包括名譽會長、顧問。
第五章 黨的建設
第三十五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以黨組織建設引領商會政治、思想、組織建設,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
第三十六條 本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支持開展黨建工作,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建立黨組織并開展黨的工作,接受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聯絡)員等方式指導本會黨建工作。
第三十七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能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健康發展,領導本會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工作,在社會組織建設和醫藥行業發展中,發揮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共產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三十九條 本會支持黨員參加黨的活動,保障黨員的合法權益,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并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條件,包括場地、經費和人員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
第四十條 本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組織以及黨的紀律檢查機構領導。
第四十一條 本會支持配合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和上級黨組織查處組織內違紀黨員;支持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建議意見。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每年收繳標準是:會長單位30000元,副會長單位 12000元,理事單位3000元,會員單位1000元。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用于本會日常辦公開支、出版會刊、聘用人員工資和補貼、對外聯絡交流活動支出和其他合法支出,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蘇州市吳中區工商業聯合會的指導和財務審計。
第四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會系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本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投入人(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br />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本團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修訂稿)經2019年4月15日蘇州市吳中區醫藥行業商會四屆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