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吳中區醫藥行業商會理事會制度
作者:來源: 點擊數: 597發布時間:2017年1月17日
(2017年1月13日蘇州市吳中區醫藥行業商會三屆一次理事會會議通過)
一、為規范本會理事會管理及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本會設理事會,理事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理事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四、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的繼任和增補;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聘任制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五、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有1/3以上理事提議應召開理事會。
六、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監事參加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由全體理事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會議通知必須列清會議議題。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并由監事簽字確認,會后向全體理事公告,并抄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指導單位。
理事會會議應當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的事項。
七、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書面委托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
八、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