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行政復議實施辦法
作者:來源: 點擊數: 559發布時間:2012年7月26日
第一條 為保證我省藥品監督行政復議工作的有效開展,明確行政復議工作的職責,使行政復議過程進一步規范化,及時準確地處理行政復議案件,根據《行政復議法》并結合我省藥品監督管理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理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藥品監督行政復議工作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四條 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復議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發現下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行政復議工作中確有錯誤的,應當及時指出,并監督其糾正,必要時依法直接予以糾正。
第五條 依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為行政復議機關(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機關)。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是本部門的行政復議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復議機構工作人員名單應報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條 行政復議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復議決定;
(四)處理或轉送對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對本部門或者下級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六)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指導下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復議工作,并對行政復議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分析研究,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對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有關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注冊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認為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五)認為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六)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有依法辦理的;
(七)申請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履行保護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法定職責,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有依法履行的;
(八)認為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